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不良处置压力上升的情况下,紫金农商银行主动适应当前法院以破产审判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环境,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近期,该行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司法程序推动贷款企业破产重整,由第三方接盘重组,调整资产和业务结构,助力“濒死企业”重获新生,为自身债权落实获得更多保障。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从事智能控制电控门的设计、开发、生产及销售。2012年至2013年在紫金农商行贷款8笔、金额共计4480万元,其中3080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4幢房产,1400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为B食品有限公司和C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目前A公司在该行贷款余额共计4426万元,共计欠息308.16万元。2014年5月,A公司因法定代表人(亦实际控制人)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停止经营。2014年10月,该行对该笔贷款依法诉讼,申请破产,2015年9月,南京中级法院裁定A公司破产。在破产程序推进中,破产管理人通过引进第三方公司开展了破产重组,目前该行债权纳入重整计划中,预计18个月内清偿全部抵押担保债权,2016年9月末能按比例对普通债权清偿。
二、实践分析
破产重整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上的重组,最终使债务人重新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该行在发现A公司不能偿债风险信号后,及时果断介入破产程序,推动破产重整,为债权落实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快刀斩乱麻,被动换主动。A公司实际控制人死亡,公司停止运营,该行快速启动调查和预警,发现A公司多个红色信号:一是负债涉及多家债权人,关系复杂、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二是资产关系混乱,名下资产多被抵押或保全,且被公司接手管理人不断转移;三是涉诉关系混乱,已在多家法院涉诉。通过上述信号,该行判断自身债权不但得不到及时偿还,且不占据主动形势。为在混乱战局中,迅速厘清A公司资产关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和债权被恶意落空,该行果断提出破产程序,巧用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资产的制度优势,扭转资产处置劣势,并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成功阻止了其对商标、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恶意转让。
弃杀马分肉,助病企新生。该行对A公司贷款大部分为抵押担保债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相对其他一般债权人具有一定分配优势,但权衡清算与重整时发现:在破产重组的持续经营假设下,不良资产的评估值会比一般破产清算高出很多,A公司主要资产为厂房和土地,价值大,意向购买人少,若清算必然折价拍卖,预估无法覆盖抵押债权。另一方面A公司的整体抵押物涉及多家债权人,该行享有抵押有权的厂房为整体建筑中的部分,各方难以达成一致处置意见。2016年5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从经济高效地落实债权出发,该行同意对A公司破产重整,帮助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根据破产重整计划,投资人D公司出资1.2亿元用于重整A公司债务及其他费用。计划实施后18个月内清偿全部抵押担保债权,之后按比例完成对普通债权的清偿。预计该行不仅可以全部收回抵押担保债权,还有望收回部分普通债权,降低了贷款损失。
强横纵沟通,借营销联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容易判断走偏,为提高信息判断,该行通过多途径跟踪价值信息:一是借用营销渠道,在不良处置中运用“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营销渠道网格优势,排查A公司的周边关系,加强对A公司状态掌握;二是加强利益相关人沟通,联动其他80余家债权人中相关债权人的横向沟通,积极跟进破产管理人的资产梳理和处置进展;三是以营销结盟处置利益,基于D公司自身的实力考察,该行积极营销该公司,在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对其集团下属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在合作关系中取得信任。
三、实践启发
慎启破产程序。对大额不良贷款而言,银行作为债权人若已经在债权追索程序中占据管辖权法院、抵押物处置等主动优势,便无需启动破产程序。因为一旦通过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将产生待破产企业所有资产归集管理效果,丧失主动优势。反之,当通过风险信号可以初步判断,贷款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涉诉多家,资产恶意转移等恶劣环境,银行债权追索已因晚一步而不具主动性,则应该考虑通过破产程序变扭转劣势局面。
坚守重组前提。破产程序包重整、和解、清算三类,虽然通过重组,可以快速资产债务重组,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可以借壳上市,但只有那些具备“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且通过重整能促进多方共赢、保障我方债权不低于和解、清算程序的企业,才值得被选择破产重整予以挽救和支持。非政府救助的情况下,无法恢复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机械性追求通过重组程序处置不良,反而贻误处置最佳时机。
加强信息沟通。破产程序涉及利益矛盾点多,债务人资不抵债,容易发生资产转移等行为。银行应当提高对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警惕,加强对法院、破产管理人、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其周边关系以及利息相关人的跟进,积极申报债权,主动参与债权人会议讨论和方案制定,维护自身债权利益。一方面,一旦发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交易、对外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资产不当处置行为,应当及时保全证据,督促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为推动破产重整,可以协助破产管理人推动重整方的尽快确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避免重组计划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