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全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建设的意见》(淮办发〔2014〕7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调处清河区、清浦区、淮安区、淮阴区范围内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四名编外用工人员。
一、招聘人员
人民调解员:医学2名,法学2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医师资格或具有政法工作经历、医政管理经历;
2、具有淮安市城区常驻户籍,年龄男性在40-65周岁,女性在40-60周岁,身体健康;
3、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5、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与医患纠纷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三、招聘工作程序
1、报名时间:2016年1月5日-1月13日;
2、报名地址:淮安市清河区利苑路3号(原市皮肤病防治院院内),联系人:潘银昌;咨询电话:0517-80666807;
3、报名登记:凡符合应聘条件人员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报名登记(免收报名费,同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考试);
4、考试:由市司法局组织的招聘小组对符合条件者进行考试(具体方式、时间、地点另定)。
四、体检
考试入围者按1:1的比例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聘用与相关待遇
拟聘用人员,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照淮安市聘用人员规定执行,交纳相关保险;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签订劳务合同;
聘期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等可以续聘和解聘。人员上岗后工作时间与机关事业单位相同,待遇实行基本薪酬2500元/月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工作全程由淮安市司法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聘方案以及考试结果由市司法局报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简章由淮安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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