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帮扶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就〔2015〕15号)精神要求,2015年我区将面向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计划招聘33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2014届和2015届苏州市区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符合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及相关技能要求;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由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3)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高校毕业生;
(4)由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
(5)未实现初次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二、招聘范围
苏州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范围包括相城区、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吴中区)。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2015年相城区各镇(街道、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共卫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计生管理服务等。岗位分布情况、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公告发布。9月2日在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xchrss.gov.cn/)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二)个人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相城区就业管理处(相城区市民服务中心庆元路168号)一楼半112办公室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9月18日。
报名所需材料:
1.必备材料:《2015年苏州市相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附件2)、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2.其他材料:
(1)以“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条件报名的,须携带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2)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报名的,须携带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以“特困职工家庭”条件报名的,须携带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4)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条件报名的须携带被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以“未实现初次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及以上”条件报名的,由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三)笔试。根据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笔试环节。如需笔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组织现场双向选择。通过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的人员(如需笔试环节,通过笔试的人员),与基层用人单位进入现场双向选择环节,现场双向选择必须本人参加。现场双向选择由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经双向选择拟录用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进入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的,或因考察不合格的,可进行人员一次性递补。体检和考察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区人社局统一结报。
(六)公示。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名单统一在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chrss.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七)岗前培训和录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安排上岗。
五、政策待遇
被录用的人员,由基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时间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有执业或技术资格准入要求的,可延长至一年)。工资待遇根据同类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资水平确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等。在劳动合同期内,人事档案管理、党、团关系管理参照现行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录用的人员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咨询电话:0512-67591900 监督电话:0512-8518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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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苏州市相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一览表
2.2015年苏州市相城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民 政 局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司 法 局
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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