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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江苏农信社招聘备考解读:抵押
    时间:2015-04-23 16:40 来源:江苏农商行招聘网 作者:admin 点击:

    抵押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物权法》、《担保法》中都有法条涉及。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在日常工作中一定会接触到发放贷款。而担保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方式,也成为农信社考试中的宠儿。五大行笔试、湖南、福建等地的历年农信社考试都出现过抵押的题目。

    抵押是什么?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抵押的财产有限受偿。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比如买房时用房产抵押,申请房贷。在抵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即被抵押的物仍然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这与其他的担保方式如质押、留置,是大为不同的。考生在看到题目时最直观的可以从财产是否转移来判断题目中的情况是否为抵押。

    【经典例题】

    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 )【2013福建农信社】

    A抵押B质押C留置D定金

    答案:A

    什么东西可以用作抵押也是考试的一个重难点。从笼统的方面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用作抵押。《担保法》中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5)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两个法条的内容多,但并不是没有技巧。从做题方法来讲比较迅速、容易掌握的方法是只需掌握不能用作抵押的物(《担保法》37条规定),采取排除的形式。尤其要注意的是37条中的第1项,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此时要与土地使用权区分开,土地使用权(第37条第2项规定除外)是可以抵押的,很多考生在面对题目时由于知识不扎实或者粗心,经常出错。

    【经典例题】

    4.下列事项可作抵押物的有( )。【上海招商银行】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耕地 C.防疫站 D.幼儿园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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