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校园招聘考试已启动,报名时间截至2016年10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校园招聘考试内容与其他银行略有不同,近两年都考察了知觉与速度能力,这种题型在一些省份的公务员考试总会出现,在其他考试项目上也分得更加细致一些,分为职业行为测试、EPI、职业基础知识测试及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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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交通银行校园招聘考试:法律精选习题(1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 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参考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3月24日到期,因此乙银行的权利从2011年3月25日起受到侵害,从2011年3月25起到2013年3月24日止,乙银行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果乙未在这一期间内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有权对乙银行行使失效抗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以及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接管甲公司继受了甲公司的债务,丁公司为新的债务人,丙公司为新的债权人,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原债权人乙银行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乙银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其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自无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由此可知,选项B、C均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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