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各国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
国家主权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第二,对外独立权。国家在与他国交往过程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的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第三,自保权。自保权包括国防权和自卫权。国防权,是指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的单独或集体反击的权利。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的两个标准:第一,看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第二,看该事项中的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的或者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国际法依据。
(三)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该原则有两个例外:第一,自卫;第二,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诉诸战争权曾是国家法上国家享有的一项合法权利。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及其以后的国际联盟对战争权不断进行限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全面废止战争权,《联合国宪章》之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进一步被接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该原则只严格的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是一国的内部事务,属于该国的国内法所调整的范围。
(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也称为“约定必守”原则,是指国家对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产生的义务,应当善意全面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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