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故A项正确。
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与作用。故B项正确。
保护人的生命和自由,推动人的发展与进步是法治的终极追求。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只是当前执法工作的具体目标,但并非法治的首要目的。故C项错误,应选。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故D项正确。
2、【答案】C。解析:本题中,“李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李某很显然进行了法律上的判断:“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是其诉求依据,“要求赔偿10万余元”是其诉求内容。故A项表述错误。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故B项“……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表述错误。
C项表述,其实是说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法律推理的结果,自然是正确的。
归责原则中的公正原则,要求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分配责任,与效益原则无关,体现的是公正原则,故D项错误。
3、【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
4、【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
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
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是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
5、【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了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者、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由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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